南京市民葛女士向记者反映,她购买了来伊份的甘栗仁,结果回去拆开发现,有一袋已经发霉变质,而且这包甘栗仁还在保质期内。葛女士要求按照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进行赔偿。算起来,这一袋甘栗仁售价不到3块钱,店方表示,可以以一赔十,赔偿她二三十元,但葛女士提出要店方赔偿1000元。那么,她的要求是否合理呢?(9月12日《金陵晚报》)
消费者购买的这袋甘栗仁售价还不到3块钱,在发现产品出现霉变等质量问题之后,销售这款产品的店家表示,他们可以给予消费者销售价格10倍的赔偿,也就是二三十元。表面看上去,店家给出的赔偿标准似乎很合理,店家对《食品安全法》的相关规定似乎也很了解。然而,这并没有得到消费者一方的同意,按照消费者葛女士的意见,她向店家提出的索赔要求是1000元,二三十元和1000元,之间显然有着巨大的差距。
对于消费者葛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,有些网友可能也会有不同的意见,认为葛女士这是“得理不饶人”“狮子大张口”。客观而言,当消费者遭遇消费纠纷,其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之后,我们当然鼓励和倡导消费者依法**,但是在依法**的过程中,也要讲究理性和适度,避免提出一些非理性,也不甚合理的要求,那就成了一种过度**,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,也不利于市场秩序的好转。
但是就事论事,新闻中的这位消费者,因为不到3块钱的食品出现了质量问题,就像商家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,到底合不合理呢?属不属于过度**呢?要回答这个问题,就必须对*新的《食品安全法》有着一定的了解,并且对《食品安全法》中相关条款所蕴含的精神有着充分的把握。
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的规定,当商家或企业向消费者出售了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,消费者可以向商家或者厂家进行索赔,这个索赔的标准是购买价款的10倍,或者是损失的三倍。然而关键的一点是,《食品安全法》同时还规定,如果说因为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金额不足1000元的话,则按照1000元来计算,*低赔偿1000元。
这就是为什么消费者不同意店方赔偿二三十元,而是索要1000元赔偿的法律依据。由此可见,消费者提出的索赔,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,并非是“狮子大张口”,更不是讹诈行为。2015年*新修订的《食品安全法》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,正是出于对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的慎重考量,希望通过对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商家进行“惩戒性的赔偿”,倒*他们重视食品安全和质量,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,危害消费者的利益。